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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暂行办法

2011-05-17 10:17:54.0

    为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对镇街、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核体系,推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制定本办法。

    1、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作为评先树优,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未开展创建活动或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取消推荐资格。

    2、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对当年认定为二级(省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一级(国家级)奖励30万元,二级奖励5万元。

    3、设立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基金200万元,用于聘请专家、组织培训等工作。

    4、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浮动制度。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10%;保险费率分别下调15%、10%、5%。

    5、全面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税收优惠政策,采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优先采购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产品,支持企业发展。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财政局、安监局负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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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编辑:张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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