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
| 2011-03-04 15:31:06.0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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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的责任,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年度日常考核情况;工作创新及评优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按100分制计评,其中控制指标为40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10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分;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22分;年度日常考核情况15分,工作创新及评优情况5分。采用年终控制指标具体完成情况计分、现场考核工作情况检查记分和日常工作登记记分的办法考核。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计分以实际计算值计分,工作情况检查记分和日常工作登记记分以每项扣分(或得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或加至)为止。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以下的地区定为“较差”,60-79分定为“一般”,80-89分的定为“比较突出”,90(含90分)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盟市政府的政绩和执法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盟市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一)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视具体责任情况酌情考虑,其他地区车辆在本地肇事,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所属地根据责任酌情扣分)。 第九条 自治区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考核实施单位应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的总体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考核地区、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实施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其派出单位应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