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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

2009-07-01 09:02:56.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摘要: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于2009年4月21日,经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吉林省所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是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监管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中小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含本数,下同)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

  (二)大型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社会影响职业病危害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非法出租或出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隐瞒、迟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的;

  (八)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审批,就投入使用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工作。

  煤管一处负责煤矿企业黑名单信息(包括煤炭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非煤矿山处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审批办、职业卫生处和信息中心负责的部分除外)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危化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经销点(行政审批办、职业卫生处和信息中心负责的部分除外)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行业监管处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审批办负责逾期办理行政许可企业,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审批就投入使用的企业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职业卫生处负责发生重大社会影响职业病危害事故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迟报、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

  局内各相关处室、执法总队、调度中心、党委要主动协助相关处室做好黑名单信息的采集、收集和提供工作。

  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初审、复核、评定、告知和删除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以上处室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黑名单在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等媒体上的曝光和删除,由专业处室书面告知法规处,法规处具体操作。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的曝光和删除,由专业处书面告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具体操作。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督监管理部门应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建立黑名单,决定对黑名单上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建立的黑名单,对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其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定期、不定期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发现有第五条第二款(一)至(五)项的,直接在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曝光;第一次发现有第五条第二款(六)至(八)项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告知;第二次检查仍有以上行为的,在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曝光。发现有第五条第二款(九)项的,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发生伤亡事故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整改合格并连续6个月未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因其他原因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整改达到要求一个月后,相关处室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可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的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监管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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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编辑:陈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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